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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关于修订《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教务管理科 发布日期:2019-07-09 17:21:23 浏览量:

闽南师大〔2016〕202 号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教育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十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教学[2015]23号)文件精神,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闽南师大[2014]151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条”内容修改为:

第四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第三十三条”内容修改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及休学创业)为:四年制本科六年,二年制专升本四年。

二、“第三十四条”内容修改为:

第三十四条  休学:

(一)学生因创业或其它原因可以申请休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必须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必须休学治疗者;

2、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第三十五条”内容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休学一年后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创业)。

闽南师范大学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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