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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教务管理科 发布日期:2019-07-09 17:22:46 浏览量:

 

闽南师范大学辅修专业教育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闽南师大 〔 2014 〕131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辅修专业教育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3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办学情况,按规定修读另一个专业的课程。

第三条  对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由学校发给相应的辅修学位证书。

第四条 相关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修读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六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一、二年级本科生(不含专升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辅修专业: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综合素质好,学有余力;每学期按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按规定缴清学费。

第七条 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八条  辅修专业申请及审批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一、二周。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应提前将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在网上公布。

第九条  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学生辅修申请表》,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后,交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审批。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组织考核、选拔等工作,将符合辅修条件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

第十条 辅修专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应包括掌握该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所必要的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主要实践环节等。辅修专业总学分不得低于60学分(含毕业论文)。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并严格按照既定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报名修读的学生人数超过30人的,应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学生人数少于30人的,可单独编班,也可编入相应的主修专业教学班。

第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接受考勤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且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到课、听课、作业等情况评定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总评成绩的20%40%

第十三条  学生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缺修课程应向课程开设学院请假或申请免听,自修所缺课程并参加课程考试(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若中途退出,可提出退出修读申请,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学生退出辅修申请表》,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核实、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已修读合格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充抵主修专业选修课程。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擅自退出修读者,已获得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不予认定。

第四章  学籍管理与证书发放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期间,学籍由其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应在主修专业规定的最长学业年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学生辅修专业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分别交学生主修和辅修学院。

第十八条 学生若在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中已修读性质与要求相同、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同类课程,经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认定,该课程可予免修。但该类课程不得超过辅修专业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当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考核)安排出现冲突时,学生应向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缓考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中。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考核)不及格的,不能取得学分,应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者,以补考成绩登记并取得该课程学分,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应重新学习。

第二十一条  修读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证书:

(一)对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系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二)对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系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发给辅修学位证书。

(三)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但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证明。

(四)未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已修完并获得的学分累计达30学分以上(含)的,由学校发给辅修证明。

第二十二条  获取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位证书的学生名单,可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网址:http://www.fjedu.gov.cn)中的“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辅修专业证书》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福建省教育厅临时性政策调整除外)。学生能否以辅修专业参加就业(如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等),应以各省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教育实行学分收费听课制,按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免修课程不收费。中途退出修读者,所交的修读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级学生施行。原《漳州师范学院本科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制管理办法(修订)》(漳师院〔2011166号)同时废止。本校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如与本管理办法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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